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
“无烟环境 文明机关”行动的通知
国机精〔2014〕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率先营造文明健康的机关环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决定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无烟环境、文明机关”行动。
一、加强禁烟控烟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局域网、板报、条幅、橱窗、电子显示屏、手册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性和禁烟控烟的规定,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吸烟对损害健康、污染环境及让他人被动吸二手烟的影响和危害,增强吸烟者主动戒烟的自觉性。要以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为契机,宣传“创建无烟环境、健康工作每一天”的文明理念,张贴禁烟宣传招贴画,开展戒烟签名活动,组织戒烟工作交流,营造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戒烟并教育和鼓励干部职工戒烟,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干部职工要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远离烟草,远离危害,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二、创建机关无烟环境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无烟环境、文明机关”为目标,率先做到机关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创建无烟环境。会议室、接待室、传达室、机关餐厅、卫生间等重点区域不摆烟灰缸,张贴摆放醒目的禁烟标识和标牌,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创造100%无烟环境。机关餐厅、商品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禁止将烟草制品作为机关招待用品。通过分发控烟宣传材料和戒烟指导手册等形式,为干部职工提供戒烟指导和咨询服务,并提供必要的戒烟药物。
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无烟环境、文明机关”行动,不在机关无烟环境区域和公共场所吸烟,在公务活动中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接受敬烟,共创文明、和谐、健康的机关环境,自觉维护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抓好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文明办、爱卫办是开展“无烟环境、文明机关”行动的牵头单位,要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强对机关本级和下属单位禁烟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禁烟控烟工作不力的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屡次在公共场所吸烟者提出批评。无烟环境区域要责任到人,设置禁烟监督员,对违规吸烟的要及时劝阻、制止。
2014年四季度,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无烟环境、文明机关”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 中央国家机关
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