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土地资产入账等工作案例(二)》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土地资产入账等工作案例(二)》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2023年2月,我局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案例(一)》,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房屋资产入账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更好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在持续开展房屋土地资产核查工作基础上,针对房屋土地资产账务管理、盘活利用、权属登记等问题,整理形成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入账等工作案例(二)》,现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管局资产管理司、房地产管理司反映。
国管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入账等工作案例(二)
一、账务管理方面
(一)关于房屋资产后续维修改造支出记账。
案例1:某单位之前把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形成的资产单独登记为一项资产。为实现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推动账实相符,该单位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将维修改造项目中形成的建安工程资产价值增记办公用房资产价值,形成的空调系统等设备资产单独记账。
案例2:某单位对办公区内多处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该单位根据工程竣工结算书、各项费用归集表或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材料,确定项目转固应分摊至每处房屋的估计价值,分别增记各处房屋的资产价值。
案例3: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一直使用其上级单位房屋办公。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自身经费对该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对于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第二条,对于一项在建工程涉及多项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第三条,在原有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后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第三条,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无偿划出房屋资产的账务处理。
案例4:按照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某单位将办公区移交给其他单位使用。该单位对拟移交资产进行账实核对时,发现房屋资产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还有个别房屋未登记资产财务账。该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把办公用房资产账登记面积调整准确,并将未入账房屋登记入账后,办理了资产划转和交接手续。
案例5:按照有关要求,经报上级部门同意,某单位拟将一处房屋无偿划转至另一单位,该房屋在原单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交付使用后一直未转固。划出单位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履行手续后划转给接收方。
政策依据: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关于无偿调入房屋资产的账务处理。
案例6:某单位接收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房屋,该房屋在调出方尚未提足折旧。该单位按照调出方房屋账面净值加上调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将房屋登记入账。
案例7:某单位接收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房屋,该房屋在调出方已提足折旧。该单位按照调出方房屋账面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调出方已经计提的折旧(与资产原值相等),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案例8:某单位接收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房屋,该房屋在调出方以名义金额记账。该单位以名义金额将房屋登记入账,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政策依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五条,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但是,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即已经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其承担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已经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与资产账面余额相等),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四)关于盘盈房屋入账。
案例9:某单位在资产清查中,盘盈一处房屋,没有找到取得该房屋的相关凭据。该房屋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会出现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同类或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该单位将盘盈房屋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政策依据: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原账中在相应资产科目核算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当仍然按名义金额转入新账的相应资产科目;对于原未入账的上述资产,仅当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时,才能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五)关于已拆除房屋资产账务处理。
案例10:某单位原旧房拆除后,在原址上新建了房屋。因拆除时间较早,缺少原始凭证资料等,原旧房一直无法销账。该单位在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基础上,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原则,对拆除房屋和新建房屋的位置对应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拆除过程中并未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存在个人过失,以新建房屋建设项目立项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材料为依据,核销原旧房。
政策依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试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由清查盘点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要按规定认定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后,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二、盘活利用方面
案例11:某部门所属垂管派出机构通过转换用途方式将闲置办公用房交给地方政府作为政务服务大厅和宣传中心,用于开展便民咨询、政府服务及舆论宣传工作,发挥了资产使用价值,同时支持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政策依据: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无法调剂使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置换、出租、拆除。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国管局审批,处置利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厅(局)级以下单位的审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案例12:某部门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分散两处办公,主办公区人员较多、办公用房面积紧张,第二办公区人员较少、办公用房部分闲置。为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同时实现集中办公,经与主办公区内的另一家部门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协商一致,该单位通过调剂使用方式将第二办公区与其进行互换,一方实现了集中办公,另一方实现独立办公,最大限度发挥了资产使用价值。
政策依据: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的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第四条,跨系统调剂使用的,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管局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厅(局)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权属登记方面
案例13:某单位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过程中,经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权属统一登记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递交权证资料等要件,无需提交免税证明,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免征登记过程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将具备实行权属统一登记条件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列出明细清单,按年度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负责办理的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清单对账”方式依法进行审查;无需提供免税证明材料。
案例14:某部门结合所属单位房屋土地权属实际情况,提出确权工作“两步走”解决方案:第一步征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意见后,明确对于因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办证的房屋土地,按规定申请乡镇及以上政府或相关权属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确权证明或进行权属备案,解决了权属不清的问题;第二步以确权为基础,继续推动办理不动产权证,取得了明显成效。
政策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
案例15:某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土地首次登记过程中,因历史材料来源(或称权属来源)缺失,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该用地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地籍调查,确定地块权属、地类、面积及四邻等相关信息,向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审核意见书后,按程序申请登记发证。
政策依据:《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因用地历史较长,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的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北京市局应予受理。经审核,公告后30日内无权属争议的,应按程序予以登记。
案例16:某在京中央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建成时间较早,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需要对房屋安全进行验收。该单位协调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规自部门核验处及建委工程质量处,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思路,明确该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展房屋土地测绘和防雷、安全检测鉴定合格后,按实测现状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