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04-02 15:12
关闭本页 打印

【 字体:

国机房资[2003]63 2003-6-20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进一步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将开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转发下属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资金中心联系。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按项目管理,办理贴息业务的房地产项目由资金中心指定,对已指定的项目,只办理贴息,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指定项目住房并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商业贷款借款人均可向资金中心申请贴息。经批准享受贴息的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