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回归与澳门基本法(迎接澳门回归)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0-06-01 13:37
关闭本页 打印

【 字体:


澳门回归与澳门基本法

新华社澳门分社副社长 李水林

  澳门基本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规定澳门归属、澳门基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保障我国对澳门所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法律。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邓小平“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颁布后,迎接澳门回归的工作就进入了实施阶段,即进入了过渡期。经4年5个月的起草和修改,澳门基本法草案于1993年3月3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江泽民同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决定从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是中央有关部门代表与澳门各界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它的制定过程是在一个中国主权的原则下,充分照顾澳门的实际,充分倾听澳门同胞要求的结果。这个文件本身就是“一国两制”精神的具体化、法律化。澳门基本法的结构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组成。基本法的正文分为九章,共145个条款,主要规定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社会制度。基本法的精髓是“一国两制”。具体体现有两点,一是主权原则,二是高度自治原则。其中,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它强调的是“一国”,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在港澳来说是要结束由外国人管治的历史,恢复行使主权,在这个前提下,一国之中保持两种社会制度。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即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澳门基本法具体体现“一国”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一个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就是说,政权交接是交给中央人民政府,然后由中央授权,而不是交给澳门。2.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有关的外交事务及防务。在澳门驻军是体现主权的重要行动。1998年9月18日,钱其琛副总理在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了中央将在澳门驻军的决定。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把审议通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列入议事日程,5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珠海召集澳门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区筹委会委员开了座谈会,征询对驻军法草案的意见。这个草案,与香港驻军法一样,涉及驻军数量、军种、配备、军费、驻地等问题,规定除了防务这一主要任务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驻军根据中央军委的命令,可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完成任务后即返回驻地。与香港驻军法比较,澳门驻军法增加了一个重要条款,规定“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由于澳门现在没有驻军(1976年撤走),没有相关规范、约束军队的法律,澳门驻军法也增加了一些必要的规定,比如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驻军用地由特区政府无偿提供等。这些内容为驻军行1999年 第6期 《中国机关后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