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线通信工具管理出台新办法(后勤动态)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线通信工具管理出台新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无线通信工具的管理,促进机关廉政建设,10月26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线通信工具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193号)。此《办法》所指的无线通信工具包括无线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和无线寻呼机。《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购置或配备无线通信工具。《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无线通信工具,可过户给个人,其中,2000年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按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含入网费)的90%,1999年购置的按不低于同类机型市场价的80%,1998年购置的按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50%作价过户给个人,1997年及其以前年度购置的按700元的价格过户给个人。有关的过户费由个人负担,个人不愿要的,由单位集中后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办法》规定,停止用公款给机关工作人员购置或配备无线通信工具后,对机关工作人员按级别发放无线通信工具补助,无线寻呼机按统一标准补助。公安、安全等部门特殊岗位人员无线通信工具补助标准,由部门提出补助方案,分别报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所需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解决。《办法》指出,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不再享受无线通信工具补助。(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