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1-10-0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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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编者按 2001年9月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文,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国管改字[2001]154号),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8]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加快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积极稳妥地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促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区)(以下简称机关办公楼)是指中央国家机关进行公务活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办公区的房屋建筑、水电暖设备、电梯设备、空调设备、消防系统、报警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维修、车辆道路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会议服务等公共性劳务与技术服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性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机关后勤服务部门或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与机关办公楼使用人签定的合同,对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从事该项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物质消耗补偿、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社会保障经费和法定税费。

    三、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及与物业使用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起步阶段,为有效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暂由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价格政策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制定、公布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的参考标准,指导机关办公楼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参考标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五、各单位可根据办公楼及其设备设施的状况和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标准,结合设备运行使用和维护维修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情况,以参考标准为基础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参考标准中未包括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及物业使用人要求的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目前可以机关后勤服务部门承担为主,今后要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在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收费标准相同的条件下,机关后勤服务部门具有优先权。

    七、物业管理单位为机关办公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定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计费付费方式等事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八、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机关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性工作。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要逐步规范双方行为,认真履行所签合同,切实体现物业管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九、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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