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主要职能与原则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2-03-0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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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主要职能与原则

刘 力

    编者按: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广大干部要认真学习世贸组织基本知识的要求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世贸组织基本知识培训的通知》精神,国管局将举办世贸组织基本知识培训,请专家教授进行十次专题讲座,本刊将陆续刊登有关内容。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管理世界贸易的唯一多边贸易组织。按照《建立WTO协议》规定,WTO具有如下五大职能:第一,多边贸易规则的管理组织。WTO要促进乌拉圭回合各项法律文件以及今后可能达成的各项新协议的实施、管理与运作。第二,成员的“谈判桌”。WTO要为成员就协议范围内的问题和WTO授权范围内的新议题进行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第三,成员的争端解决机构。WTO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协商一致原则”,为“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有利于各成员方贸易矛盾和冲突的解决。从实际运行来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得到了充分有效地发挥。第四,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WTO按照已制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第五,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协调机构。为了更广泛地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WTO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

  为履行上述职能,WTO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它具体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对于任何两个或多个缔约方来说,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或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方境内享有不低于本方自然人、法人和商船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成员方处理本方和外方的产品、服务和投资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

  第二,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指WTO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互惠原则要求,任一成员方在享受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时,必须给其他成员方以同样的优惠待遇。相应地,任一成员方在给予其他成员方以优惠待遇的同时,也享有其他成员给予的同样的优惠待遇。实行互惠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谋求全球贸易自由化。互惠原则表明,世界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共同遵守有关的国际规则,相互提供对等的、互惠的贸易待遇。它要求世界各成员方必须共同摒弃传统的保护贸易政策,转而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必须相互向他方开放本方的市场。否则,一方如果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和封闭本方市场,就属于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必将引起他方运用公平贸易政策进行制裁和报复,从而意味着最终将失去他方的市场。

  第三,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WTO成员方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方市场准入的程度。贸易自由化原则主要体现为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和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并尽可能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禁止实行数量限制,而只允许实行关税手段。公平竞争原则是指通过消除各成员方对贸易活动的人为干预及其带来的扭曲,维护自由市场原则,促进各成员方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最主要体现是反补贴规则和反倾销规则。

  第四,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的了解和熟悉。关贸总协定和WTO实行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

  第五,允许例外和优惠待遇原则。允许例外和优惠待遇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条件下,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可以免受WTO规则的约束或采取灵活措施。它体现为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和发展中成员方优惠待遇原则。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WTO成员可以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一些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但是,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在适用的条件、手段和期限等方面都具有严格的限制。发展中成员方优惠待遇原则是WTO处理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为促进发展中成员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健康发展,WTO的条件规则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的贸易领域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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