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拿到了房产土地证
机关干部拿到了房产土地证
周立新
山东省省级机关自1996年开始出售公有住房以来,公房出售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已出售公有住房10万套、930万平方米,已发放房屋产权证5 1万户,但相应的土地证一直没有发放。这主要是因为房管、土地部门机构分设,使房产证、土地证归属不同部门管理,形成了“两证”分设的现状。人们对房地产拥有所有权的标志应该是房产证书和该房产所在地块的土地证书,仅有房产证,不能保证购房职工的权益。有了这两个证书,房改房才能进入市场流通,购房人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个人的经济利益来讲,没有房产证书和土地证书就不能对自己的房屋资产进行处置,比如出租、抵押、上市交易等。另外,城市拆迁改造,如果没有合法的土地证书,土地资产的价值就很难实现。因此,对房改房用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可以明确房改房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持证人依法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真正使已购公房职工手中的住房成为商品。同时,对房改房用地进行登记发证也是政府对土地市场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可以依法加强省直土地的使用管理,有效地减少土地纠纷,避免用地混乱,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去年以来,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积极推进房产证发放的同时,还积极与省土地部门协调,研究解决制约土地证发放的政策性障碍,加快房改房土地证发放的步伐,促进住宅二级市场的开放。经过共同努力,在以下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解决了制约土地证发放的“瓶颈”,今年4月2日省直机关房改房土地证发放工作率先在全省展开。
一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问题。购房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办理土地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土地登记;待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再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二是关于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的确定问题。在办理土地登记时,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应与售房单位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一致,即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类型;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类型。但在购房人土地证书记事栏中均应注明:土地使用权是以房改政策方式取得。
三是关于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划分范围问题。售房单位的房改房用地,原则上应划定独立宗地;不能划定独立宗地的,应根据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所占的实际份额进行面积分摊。单独成宗的住宅用地并已参加房改的,应将整宗地作为房改用地计算面积。对于宗地内含有其他用途的土地,应将住宅区单独划分成宗地,在划分时应把楼房之间的道路、楼房与储藏室之间的走道及院落与储藏室等包括在内,联片分割。开放式住宅小区内的房改房用地,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用地范围,但小区内主要道路和绿化用地不应划分在内。
四是关于购房人住房用地面积的确定问题。凡购房人使用的土地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一般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购房人使用的土地不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应作为共用宗地,可不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只注明土地的共用面积。
五是关于单位房改房用地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处理问题。对单位房改房用地进行登记发证(土地大证)是开展职工房改房用地登记发证(土地小证)工作的前提,尚未办理土地大证的单位应及时向联合登记发证办公室申报有关材料,积极办理。对单位房改房用地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情况,将本着先易后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尽可能特事特办,切实加快发证速度。
为加快省直机关房改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进度,使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尽快拿到土地证,这次发证工作简化手续,统一程序,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国土资源厅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成联合登记发证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处,由发证办公室进行办理,极大地方便了购房干部职工。10万户参加房改的职工今年内将全部拿到自己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这必将对住房二级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作者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