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势在必行(经验交流)
深化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李 劲
加强和规范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是当前机关后勤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课题。近年来,我局坚持与时俱进,增强了管好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开展深入调研,对加强全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对策和措施。规范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是机关后勤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管理的机关国有资产越来越多,承担的资产管理任务越来越重,责任也越来越大。新形势、新任务对机关后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朱基总理指出,机关事务工作要坚持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新时期机关建设需要的后勤保障机制;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要求机关后勤管理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特别注意加大政府资产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这为我们指明了深化后勤改革的任务和方向。对机关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赋予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和规范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以物质保障为基础的新的机关后勤保障机制,加强对机关国有资产监管,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既是机关后勤工作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的基本内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机关后勤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几年来,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加强和规范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1998年,为控制办公楼建设规模,市委、市政府决定,由我局负责对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统一清理调整,并委托我局对办公用房的产权实施统一管理。当年停建缓建了12个办公楼在建项目,节约建设资金12亿元;通过统一调配和调余补缺,为在外租房办公的26个单位和部门解决了办公用房,年节约财政租房经费3000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办公用房建设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为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单位之间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岗位津贴制度,同时成立了清理市直机关各类资金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负责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动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通过对84个市直机关单位及其下属576个分支机构和26个市属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基本上掌握了历年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立项、建设、用地情况和机关、事业单位所办社团、企业占用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摸清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总量、分类、分布以及使用、管理情况。从工作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统一管 理,既是摸清家底、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必须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有效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但由于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资产管理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监管。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处置大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基本上是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随意将资产出租、转让、抵押、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普遍存在。有的单位随意将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获取收入,用以发放奖金、津贴等,造成单位之间和同职级人员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和分配不公。我市在实行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前,全市有10多个单位将富余办公用房出租创收,同时有20多个单位和部门在外租房办公,每年市财政要拿出近3000万元支付租金。二是资产有流失现象。由于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对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借机构改革、政企脱钩之际,将政府资产转到企业名下;还有的甚至将资产抵押、拍卖,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如我市某单位所办服务公司与原单位脱钩后,将属原单位所有的1800平方米办公用房产权办到公司名下,并将产权证抵押给银行,因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几次欲将资产拍卖。该公司现又整体转卖给海南某公司,18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资产和近亿元的债权,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三是产权管理比较混乱。由于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单位产权资料疏于管理,丢失现象严重,导致产权证无法办理。1998年我市党政机关实行办公用房统一管理至今4年多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大楼产权办证率仅为15%,有些办公楼因资料丢失而造成产权证无法办理。四是资产配置不公。由于缺乏严格规范的资产形成机制和资产配置标准,有的单位利用行政划拨用地和各种规费收入自行开发建设办公楼、培训中心和房地产项目,造成资产配置不公平、资产形成随意性强、“问题”工程多。有的办公楼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有的因私自改变办公楼使用功能而无法办理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还有的因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而陷入经济纠纷。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导致资产产权分散管理,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分。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仅限于价值管理,而对资产的产权、使用、处置等缺乏有效监管;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权利人和所有人,难以对资产的形成和配置实施宏观调控。以上种种问题说明,现有的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和机关廉政建设的需要,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体制存在的弊端,履行好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途径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必须在统一清理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入手,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规范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一)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职能。在统一管理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的原则,建立政府所有、管理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分级管理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由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专项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组成的国有资产分级授权管理体系。财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职能,专项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使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日常管理和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专项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代表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在财政部门监督下,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价值管理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可最大限度地代表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体现资产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机关的供需要求,及时公正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把其他职能部门管不了、不便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管到位,使各职能部门集中精力抓大事。建立资产分级授权管理体制,有利于理顺体制关系,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的权责关系。(二)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台账和管理网络,加强资产监管。作为专项资产管理部门,机关后勤管理部门要在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台账与管理网络,分类建立办公用房、业务设备用房及其附属房产、培训中心(含培训性质的宾馆招待所)等专项资产台账;对在建办公用房、待建土地实行跟踪管理和量化管理,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对资产的监管。(三)加强产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产权证是机关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加强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对产权实行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实行统一管理,加大产权证办理力度。针对产权资料不齐的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补办资料,加快办理进度,在产权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分期分批解决产权证办理问题,防止资产流失。(四)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确保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首先,要建立完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尽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把资产形成、管理、使用、调配、处置等纳入法制轨道。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形成机制、配置标准和处置程序。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审核制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资产的投资、购置进行决策前审核。机关后勤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对资产投资、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资产形成决策提供依据,防止资产形成的随意性。尽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公共预算方式配置国有资产,规范办公用房分配和装修、公务用车配备等资产配置标准,统一政策。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报废标准和报废程序。第三,要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资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第四,要加强对现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评估与产权登记管理,严禁出现新的“非转经”现象。第五,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监管,通过清理、撤销、合并、整改,发挥培训中心资产的规模效益,严格培训中心使用管理,制订培训中心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将培训中心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验交流2003年 第1期 《中国机关后勤》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