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的几点思考
尚晓汀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供应商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健康推进。因此,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职业道德水准,规范供应商行为,是当前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建设
没有信用,就没有健康的政府采购市场。信用是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过程中最为稀缺的资源。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曾经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从长远看,缺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诚信或者说是信用。广大供应商要牢固树立以诚实守信为核心内容的基本价值观念。诚实守信,严格履约,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价值尺度和行事标准。政府采购要顺利进行,供应商合法权益要得以保障,供应商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是前提。供应商只有树立诚实守信、信誉第一的观念,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一个企业、一个品牌信誉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长期良好服务品质的积累,如果图一时之利,有可能使企业的良好信誉毁于一旦。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有的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的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的弱点,随意变更产品配置;有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由于价格或供货时间等问题擅自撤销合同,放弃中标资格;有的中标后不履行承诺,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等等。因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定要以诚实守信为根本准则,认真兑现承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诈,为采购人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才能使企业得到长远的效益和发展。
二、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管理制度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WT0《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在符合本协议的国民待遇及非歧视性原则规定的情况下,采购机构可以采取措施,禁止破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日本是WT0《政府采购协议》的发起方和最早签字方之一,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极为严格,以量化方式判断其履约能力并区分等级。得分在70分以上者为A级,50—70分者为B级,50分以下者为C级。采购金额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的,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只接受A级供应商参与投标。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禁止投标委员会,对那些提供虚假资料、随意放弃合同、擅自进行工程分包等违约供应商,做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决定。禁止参与投标的期限为1—5年不等。结合我国实际,当前要抓紧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商业信誉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方面。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与管理。通过采购项目跟踪回访和市场暗访调查制度,对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供应商存在的不按时供货、不履行服务承诺、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规违约行为,一经查实,便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中,降低其信誉等级,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三、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资质、评分标准及办法、合同文本以及定标标准等,基本上都是由采购人决定的。由于采购人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信息不对称、采购行为不规范等原因,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有时明知采购人行为违法,但为了在将来的采购活动中得到中标机会,避免受到打击报复,供应商往往忍气吞声。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救济机制,重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抑制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享有质疑和投诉的权利,是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扶助制度的集中体现。合法的行使质疑权和投诉权既是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坚决纠正违法违纪问题,维护公平和正义。但是,供应商维权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采取合法的手段。目前有少数供应商不能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滥用质疑权、投诉权。自己中了标就是公正的,自己中不了标就是不公正的,把不能中标的理由推给别人,不找主观原因,甚至不惜诋毁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所以,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保持良好的竞争心态,正确行使自己的质疑、投诉权。
四、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尤其是少数不法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以回扣、好处费、提成、红包等商业贿赂为手段,拉拢腐蚀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腐蚀了干部队伍。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必须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除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外,还要重点加强对供应商行贿行为的综合治理和严厉打击。一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教育广大供应商树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意识,全力做好自己的产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二是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访渠道,定期、不定期地通报有关处理商业贿赂的情况。三是依法严厉查处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要将行贿供应商名单,列入检察机关行贿查询系统,凡是列入行贿“黑名单”的供应商,终身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断完善商业贿赂惩处机制。四是建立积极、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逐步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格局。
五、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是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只有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才能在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政府采购对企业的必然要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提出,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第一次将政府采购作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政策手段被提出,这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已经由过去节约资金的单一经济目标,转变为与国家未来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复合型政策目标,今后的政府采购将会更多地关注对本国企业和自主创新的扶持以及环境、能源等政策功能的发挥。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的出台,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企业应该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练好“内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扎扎实实做好产品和服务,打响企业自己的品牌,这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是企业保持和提升竞争力的根本所在。
六、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采购环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的关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应该做到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从本质上来讲,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要构建一个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为了更好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应通过多种渠道搭建与供应商沟通、交流的平台,了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多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供应商的监督。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不轻易对簿公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尽量简化采购流程,积极为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信息、免费远程下载招标文件等方面的服务,减少旅途奔波,减少中间环节,尽可能地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此外,要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训,使供应商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招投标的各项规定和方法,提高投标文件的质量,减少投标失误。
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项极具挑战、前景广阔的事业。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不仅要靠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努力,还要靠广大供应商的积极配合和广泛参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为供应商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国家扶持自主创新重大举措的出台为供应商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广大供应商要尽快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贡献。
(作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