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国家保密局苏事管财[2006]14号文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废弃物,是指机关单位需报废丢弃的,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下简称废弃物。
第三条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资产统一管理的要求,对废弃物处置进行扎口管理(其中对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存储部件等处置由省保密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协调废弃物移交、集中存放,并与具有废弃物回收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签订废弃物回收协议,组织、监督回收单位清运、处置废弃物。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监督、检查回收单位在提供废弃物收集、清运、拆解、销毁等处置服务时,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实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省保密局负责监督、检查和销毁废弃物内涉密信息存储载体。
第六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废弃物收集、处理工作,结合本单位资产清查,定期对电子类办公设备进行清理。对需报废的废弃物除按《江苏省省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外,还须另行造册办理相关处置移交手续,不得自行将废弃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置。
第七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处置废弃物时需与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书面交接[CM(19*6/8]手续,填制《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处置移交表》,涉密信息存储载体的处置应及时向省保密局办理相关移交登记手续,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组织回收单位进行清运处置时,也应与回收单位办理相关书面交接手续。
第八条 废弃物回收处置单位资质由省环保厅核准认定,涉密信息存储载体销毁单位资质由省保密局核准认定。回收单位处置废弃物后,应及时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委托处置单位提供《电子废弃物处理情况报告》和处置物品清单,说明废弃物处置委托单位、处置时间、方式、过程。回收单位清运处置的物品,未经处理不得向社会流散,不得泄露和利用废弃物中存留的文档、音像等信息资料。
第九条 回收单位处置废弃物,所提供的收集、清运、拆解、销毁等服务不收取相关费用。委托处置单位也不向回收单位收取可再生利用废弃物处置收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