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商业贿赂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入手
何公意
我们认为,商业贿赂的存在是与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关,权力过分集中是商业贿赂滋生的主要土壤。减少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首先应当使集中的权力分散化并在权力之间构筑制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采购项目的分配权限设在综合部,由综合部进行立项登记后,按职责范围或随机方式分配到各采购部,从而使供应商无法在立项前确定谁是项目负责人,减少因固定采购人员模式所带来的商业贿赂风险。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权限设在采购部,但最终审核权设在内审室,即使在采购部内部,采购文件的编制权也是相对分散的。中心借鉴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报告编制所采用的质量保障体系模式,对采购文件实行“三级审核”制,项目负责人对采购文件进行“一级审核”,并在采购部内部完成部门负责人进行的“二级审核”,最后由内审室独立进行“三级审核”,以检查采购文件有无限制性或歧视性条款(重要项目中心负责人要进行最后把关),同时还要经过采购单位的确认。这样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内审室、采购单位四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多层面、多元化、多角度的监督制约关系,确保采购文件编制符合采购法规的要求,大大减少了人为操控采购文件的可能性。至今,中心无一起因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条款而被质疑现象的发生。
三、采购文件的发售权限设在综合部,其他部门不得干涉。供应商的名单由采购文件发售人员严格保密,不得外泄,采购人员在开标前不得询问供应商名单,这样采购人员从事具体采购操作,但开标前不知道供应商名单;采购文件发售人员知道供应商名单,但不进行具体采购操作。采购人员与采购文件发售人员之间职务相互分离,彼此间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关系。
四、专家抽取和通知工作由财政部门、采购人代表、综合部共同负责、相互制约,采购人员不得参与。而且专家名单的揭晓和通知工作一般在开标前1个小时由采购人代表和综合部相互监督的情况下共同进行,这样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可以做到严格保密,从而杜绝了供应商开标前向具体评标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可能性,为评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提供了保障。
五、招投标组织工作由采购部负责,但需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如重要项目或公开招标项目中心均邀请财政、审计、监察、检察院、公证等多个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监督不能到场的,由中心内部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这样在开标、评标环节形成了采购人员、评标专家、采购人、监督部门(监督员)之间的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关系。
六、采购合同的最终复核权限设在内审室独立进行。内审室作为项目参与部门之外的独立部门,对已经过“二级审核”的采购合同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进行最终复核,从而对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人员构成了监督制约关系,杜绝了擅自篡改中标结果现象的发生。
七、合同履约跟踪问效工作由综合部负责,这样综合部发现问题会及时向中心报告,从而杜绝采购人员包庇、纵容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串通虚假履约现象的发生。
八、供应商质疑的调查和答复工作由内审室独立负责。供应商质疑权实际上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对规范采购人、采购人员、评委的有关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发现相关当事人有无商业贿赂的重要表象。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工作如由采购人员负责,容易因采购人员自身利益得失而造成对有关问题的故意压制、隐瞒或回避。所以,由独立于采购人员之外的部门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更容易发现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采购人员、采购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综上所述,完善、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应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结合自身的特点、业务性质进行科学的设计和严谨的运作,尽管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但它对预防商业贿赂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当然,建立预防商业贿赂、防止职务犯罪长效机制仅靠监督制约机制是不够的,还要建立相辅相成的质量保障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等。
(作者:新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