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照明系统节能工作
本刊记者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近日,国管局就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照明系统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通知》要求:
一、对既有建筑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一)灯具改造
各单位应及时更换非节能灯具。白炽灯更换成紧凑型荧光灯,T12直管型荧光灯更换成T5直管型荧光灯(以下简称T5灯)。对本单位使用的T8直管型荧光灯(以下简称T8灯),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更换,对已经到寿命周期和未到寿命周期但采用电感镇流器的T8灯,应更换为T5灯。灯具改造须采用安全性能指数较高的电子镇流器。
(二)控制设备改造
公共场所(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满足安全、监控、消防和使用等要求的前提下,安装相应的智能控制设施(如人体传感器、声控灯或触摸开关等),降低公共场所照明电耗。
(三)其他改造
对照明线路和其它线路已经分开,并且已安装分项计量装置的单位,可以安装满足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节电设备。尚未安装照明、空调、办公及其它动力线路分项计量装置的单位,应尽快实施分项计量改造。
二、加强新建建筑照明系统节能设计
所有新建建筑照明系统设计应体现节能要求,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要求进行设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人工辅助光源的使用。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门均须有一定的透光面积。
(二)光源和灯具应合理布局,并选择高效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卤素、粗管径荧光灯等不节能光源;白炽灯只能用于《照明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场所。
(三)结合建筑物布局、功能要求和使用特点合理安装照明控制设施,防止出现一个开关不合理控制多盏灯的情况。
(四)公共场所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安装相应的智能控制设施。
(五)应将照明、空调、办公及其它动力线路分开,并安装计量设施。
(六)所有改建、扩建工程、大规模改造工程的照明系统应按照新建建筑的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正在组织施工的在建工程,有条件的应及时调整照明工程方案。
三、加强日常节能管理
各单位在进行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的同时,要尽快建立节能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
(一)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照明日常管理,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熄,节约照明用电,杜绝长明灯,避免白昼灯。
(二)大力提倡自然采光,特别是避免窗帘遮光后,大量使用灯光。同时,在不降低舒适度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人工照明。
(三)各单位要落实节能监督管理责任制,对照明系统分片、分区,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
通知还要求:
(一)各单位采购照明产品时,须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国管局推荐的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中选用。
(二)鼓励各单位利用市场新机制,在照明领域进行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的试点,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