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
国管财[2007]2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召开的科协、文联、作协等团体换届会以及劳模表彰会、纪念会、保密会等会议,需列支一类会议经费的,主办单位应于会议申请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经费预算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审核。
二、各部门召开二类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将报批文件和情况说明送国管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因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需延长报到和疏散时间、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的;
(二)因有表彰、选举等议程,需增加会议人数、延长会期、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需增加会议人数、延长会期、延长报到和疏散时间、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在京外召开等。
三、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应编制年度计划,内容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及职级、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于每年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送国管局备案。
四、会议天数不含报到和疏散时间,报到和疏散时间一般都不得超过一天。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努力减少会议支出。
(一)从严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改进会议方式。条件具备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二)严格限制会议地点。除现场观摩会等确需在京外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应当在京内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实行会议用车定点管理。国管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会议用车定点服务单位。各部门内部车辆不能满足会议用车需要时,应当使用会议用车定点服务单位车辆。
(四)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与专业会议,会场和主席台不摆放花卉,不安排照相合影。
(五)严格区分会议和培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凡没有培训事项的会议不作为培训管理。
六、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处理。
七、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