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面面观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并足额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在职职工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应为缴存状态或经审批同意缓缴。
二、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三、在北京市行政区内购买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担保。
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单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不含)以上的,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价(二手房以房屋评估价、实际购买价或契税完税价格中的最低者为准,下同)的70%。
二、购买单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含)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价的90%。
三、购买单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含)以下的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价的80%。
贷款期限:
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但不超过30年。
二手房贷款期限应低于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3年(含)以上。
贷款审批标准:
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按照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借款申请人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参考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收入水平以及其个人信用情况综合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最低月还款额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最高月还款额应满足本次贷款购房的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超过50%,和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超过55%的条件。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本次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费支出)/家庭月均收入;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本次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费支出+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家庭月均收入。
二、借款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债务和个人信用情况。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需提交《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的,或者近两年内贷款逾期连续达到6期的,不予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如实申报债务情况的,不予贷款。
三、如有未成年人作为贷款购买房产共有人的,则不能以该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四、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需先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购房屋权属和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贷款担保方式:
采用房产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方式。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为通过中心贷款审批的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申请人应于贷款发放前,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还款方式:
实行自由还款方式。即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当月的下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若在某月无对应的还款日,则该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还款日。
还款期内,在不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的基础上,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度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均还款金额。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月最低还款额度要按照调整后的利率予以重新核定。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还款账户内存款额应当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银行按照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若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银行在保留符合国家规定的开立账户所需的最低额度后,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从当月起,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
在贷款逾期期间,银行将按照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和计算方法,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应还利息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以上各款项之日止。
借款人若要调整月还款额度,应于原还款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