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依法构建和谐企业
自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北京友谊宾馆积极推进这项法律在企业的全面贯彻落实,深入细致地开展了多项工作。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学习宣传
宾馆专门成立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宾馆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宾馆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当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宾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用工人数较多的部门负责人组成,以便准确了解、掌握宾馆的劳动关系状况,修改、完善宾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同时,宾馆还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对宾馆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宾馆人力资源部人员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处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线,宾馆在人力、财力上提供了大力支持,下发了文件资料,使其通过参与培训或自学的方式提高对新法的认识理解,并能够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在法律法规有所调整的情况下,使我们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管理不至于在衔接环节出现问题,使各项工作顺利过渡到新法的要求中来。
结合实际,措施得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针对《劳动合同法》提出的部分新要求,宾馆对于现行的劳动管理方式进行了重点的调整。劳动报酬方面。《劳动合同法》将同工同酬作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岗位付出相同劳动的职工应当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这要求企业在薪酬设置上不能以职工身份或地域作为区别的依据。
友谊宾馆人员多、结构复杂、用工形式多样,包括本市合同工、外埠合同工、短期合同工、临时工(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外埠城镇、外埠农村)、实习生,经过逐一排查,将用工形式统一规范,理顺为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实习生。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今后将逐步确定为同一岗位,同类人员,避免混合工种用工形式,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核对了宾馆所有相关岗位工种、工资标准,其次根据核对情况,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准确找出同一岗位、同一工种人员工资是否出现差异和出现差异的原因,最后分析哪些有必要调整,并逐步做出调整安排,或重新明确岗位,或调整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中,除了原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情况外,还新增加“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友谊宾馆在过去已严格按照馆龄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今后将根据新条款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续订等各环节的严格管理,及时履行必要的程序。
过去我馆本市合同工、外埠合同工与短期合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不统一,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至三年不等,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维护企业用人利益,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初次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定为三年。
把以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向进行调整,有相对足够的周期对招聘、录用员工进行整体培养、考察、使用,待其劳动合同到期后确定续签劳动合同或是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既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又使宾馆用工政策不受新法影响。
试用期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宾馆现行劳动合同期限,对2008年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统一调整,规定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劳务派遣方面。友谊宾馆现有临时工人员类型较复杂,主要由下岗、内退、自谋、退休几类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关系不统一,一部分人的保险由宾馆支付,一部分由原单位支付。为了规范宾馆相关岗位人员的劳务关系,调整宾馆现行临时工的劳动管理办法,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转至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派遣机构派出的用工与宾馆形成劳务关系,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劳务关系由派遣机构负责,宾馆与派遣机构协调相关费用。这种做法能够避免辅助性岗位大面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宾馆退休队伍进一步扩大,并减少了退休人员成本,既理顺了劳动关系,又维护了员工切身利益。
经济补偿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员工本人意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这就要求今后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慎重处理,因此人力资源部要加大对各部门用人管理过程的监督、指导力度,使部门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增强预防劳动争议的知识与技能。在此基础上要求各部门建立兼职的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随时掌握、预报员工情况,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降低或杜绝企业经济补偿成本。
违约金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在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培训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劳动者相应扣减违约金。今后员工提前与宾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这对宾馆的管理水平要求更高。
新法的实施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招聘时要选择适合岗位工作的人员,招聘标准要更加严格,更符合岗位要求;在日常管理中要充分了解、及时准确掌握员工动态;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严格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避免员工因为无补偿责任的约束所带来的人员流失对宾馆人员管理造成的消极影响
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建立健全宾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杜绝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宾馆现行《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管理规定》《劳动合同书》文本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适应之处(如:带薪年休假天数、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员工奖惩、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补偿等)进行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