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刍议
●刘玉起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房、公务用车资产(以下简称“房产”、“车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加强房产、车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要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车产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按照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车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的要求,我省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有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资产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作保障的,有先进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的,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新模式的思路。根据这一思路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是当前机关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们认为,首先应明确在行政资产管理中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相互间的职责,建立科学、有序、顺畅的管理体制。按照行政事业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模式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相互连接、相互独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三个监管使用层次的要求,省财政部门应是全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总体方针政策,以价值管理为主线,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物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在房产、车产管理上承担主管部门的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的总体要求,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具体承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管理、维修、处置和公务用车的审批、配置和处置等各项管理工作。省直各单位应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当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车产管理的总体思路和管理模式应该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的要求,以推动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的管理法规作保障,以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建立统一管理、各司其责、合理调配、处置规范的行政事业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新模式。
坚持房产、车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强化管理力度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是新时期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有效手段。要把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联动管理机制作为当前省级机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重点,将房产、车产的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编制,完善实物配置管理,建立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公用机制,实施资产的全程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资产配置管理是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关键结合点。因此,必须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车产的建设、购置、维修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定额标准,实行统一配备管理,实现管钱管物的有机结合。关于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定额标准问题,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购置和建设投资问题,今后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机关行政建房基建项目管理等规定审查批准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其中,属于财政拨款部分,实行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进行结算,单位其它资金由省机关事务部门基建专户管理,根据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直接支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日常维修改造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一定标准列入省机关事务部门年度预算,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办理相应支付手续,省财政部门不再直接拨付省直各部门房屋维修改造经费;办公用房大型维修由使用单位申请,省机关事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配备经费管理,由财政部门将年度配置资金列入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年度预算,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车辆编制和工作需要,负责车辆的配备和集中采购。
要切实建立健全房产、车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是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车产的整合和共享共用,是今后一个时期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改变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部门化的倾向,积极实施省级国有资产部门间的合理流动。为此,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据省级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配置和需求现状,做好统一调剂、分配工作,对能够通过调剂或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增量配置。省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研究制定激励政策,调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占用部门主动提供资源的积极性。
进一步明确房产、车产管理主体,完善各项制度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和管理主体。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施行统一建设或购置、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统一处置。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环节的工作:一是严格审批、统一建设(购置)。新建设、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统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规划、资金管理和建设,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建设或购置办公房用房。二是明确权属、统一登记。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统一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办公用房权属未登记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要限期变更登记。三是集中调配、有偿使用。部门使用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缴纳房租、有偿使用的办法。省直各单位与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并按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租金。单位分配办公用房后,要限期将原办公用房交付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单位办公房面积超出国家、省有关规定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超出部分进行调剂使用,在未调整前,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加收租金。单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对社会租赁时,租赁合同及租金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收缴,所收取的租金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租金收入情况,返还单位一定数额,作为单位管理费用。四是健全制度、规范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的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进行减值审批。
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从购置到使用和处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做好车辆的编制、审批、采购、调拨、拍卖、报废等工作,并健全和完善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环节工作:一是坚持公务用车统一配备和集中采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编制和规定一律统一审批,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若单位自行购置,不予进行资产登记、不予批准挂牌。二是规范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保险,按照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分片投保;公务用车加油和维修,按照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加油站、维修厂定点加油、维修。三是施行配新交旧和统一调拨处置。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一律实行配新交旧制度,不交旧车,不配新车。上交的旧车,经技术鉴定和调档审核,对符合过户条件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车辆,经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部门、单位之间公务用车的调拨,须经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统一调剂调拨。
统一房产、车产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
建立完善房产、车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并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为保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车产管理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程序化,省直部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单位办公用房的价值量、实物量等基本信息,统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登陆填报省财政的资产管理信息统计系统,省直各部门不再分散登陆填报。(二)各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价值量,己登记固定资产账的,要限期冲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入账;没有登记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评估,统一进行登记入账,省直各部门今后不再登记办公用房和土地方面固定资产账簿。(三)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处置,省直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登陆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财政部门批准。(四)省直各部门配置的公务用车,以车辆调拨单或政府采购单据作为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登陆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对收回拍卖的车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据处置单作为单位减值依据,对报废车辆,车管部门出据车辆报废证明,并作为单位减值依据,由省直单位登陆省财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批。(五)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季度报表制度。
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核心职能,而房产、车产又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中之重。同时也需要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密切配合。
(作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