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 翟萍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把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59个市级公共机构在2005年至2008年的用能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发现市级公共机构存在着能源消耗指标偏高、用能管理基础较差、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低、节能管理难度大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是市级公共机构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有效路径,同时也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然选择。
一、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十一五”后两年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节能目标。根据《条例》的要求,参照全国有关副省级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公共机构能耗现状,以及与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衔接,我市到“十一五”期末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拟定为综合能耗下降20%。其中,2009年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要争取与“十一五”节能规划进度保持同步。
制定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为了确保“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条例》要求,建议各区、市直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5年为周期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与国家确定的5年工作计划同步。2009年上半年,按上述目标和指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统计监测、评价考评、政策法规和宣传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能耗计量、监测、统计体系。建议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质监、统计等相关部门,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从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耗计量、记录和统计,2009年底前初步建立能源消耗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建议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市区财政、审计、统计、目标办和市区直各部门对本级、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公共机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上述全市统一要求的节能目标和指标降低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针对市区、市区直各部门公共机构能耗情况,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明确责任人。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对能耗水平高或者用能量大的公共机构,要通过能源审计和重点监督检查等措施,推动其改进用能管理,降低能耗水平。
建立健全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建议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快完善节能体制机制。首先,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等问题,结合实际着手研究制定地方性公共机构节能法规。其次,尽快制定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监督管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等,加快建设节能技术和服务体系。第三,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体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针对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抓紧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为节能评价考核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
建立健全节能宣传培训体系。建议从现在开始,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质监、统计等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公共机构相关人员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统计业务能力,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可靠,以全面掌握我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及能源利用水平,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各区、市直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节能宣传活动,特别是加大对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督促各级公共机构通过培训、竞赛等形式,在节能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做到人人皆知,正确理解,准确执行。
三、突出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点
着重抓好建筑节能。建议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市区建设、国土房产、质监等主管部门,对公共机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切实抓好车辆节能。建议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强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建立完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干部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力度。认真抓好节能产品、设备清单内节能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制度,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环保采购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09年起,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产品。积极组织开展节约办公用品等资源节约活动。
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目前我市正在逐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2009年拟选择1—2个市直机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2010年各区再选择1—2个区直机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促进节能产业化。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对高投入、高风险的节能项目,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根据《条例》有关要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公共机构用能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节能改造,推进节约用电工作。首先,要抓好空调节电。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建立监督员制度。加强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和改造,更换高效水泵,加装节能设备。其次,要抓好照明节电。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第三,要抓好办公及其他用电设备节电。
四、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公共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抓好落实。要从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入手,逐步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一把手”总负责、工作专班组织实施和群众积极参与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公共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网络。各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协调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和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要依据单位性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构建完善的节能工作网络。
构建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各公共机构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构建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一是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二是要广泛动员社会各主体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环节上各自充分发挥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三是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和措施,共同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