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形势判断和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0-04-0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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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成钢

    摘要:2010年,中国将会针对《政府采购协议》(GPA),进行再次出价,解析当前中国加入GPA的谈判背景,分析GPA的成员方特点,提出破解当前不利局面对策建议,为我国从容应对GPA谈判提供背景资料。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WTO框架下硕果仅存的一个诸边协议,其约束力仅限于加入的成员方。《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有效的多边体制,实现贸易的自由化。为此,《协议》规定:成员方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本着非歧视性的原则、透明度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照顾的原则来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947年,签订《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时,政府采购因所占贸易比例较小而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当时把《政府采购协议》排斥在GATT(第3条第8款和第17条第2款)之外。二战后随着各国恢复经济的需要,以政府名义进行的采购活动日渐增多,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才逐步引起重视。1979年4月,第一版的《政府采购协议》颁布。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协调机制加强,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日趋完善,政府采购的规模也持续扩大。截至2008年,法国等国的政府采购已经占据本国当年财政支出的30%-40%,占本国GDP的10%左右,政府已经当之无愧地成为国际贸易当中最大的买家。与之相适应,《政府采购协议》也逐步地完善起来,规模也日趋扩大。1979年的GPA生效后,经过了1986年版本和1994年版本,到如今的2006年版本,即《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修改本临时议定文本。GPA的成员方也扩展至41个(截至2009年7月15日中国台北的正式加入)。
    2001年,中国入世时承诺,将会尽快加入GPA,2007年12月28日,中国正式向WTO秘书处递交了加入GPA《政府采购协定》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
    当前,中国正进行着加入GPA谈判的再次出价的磋商,面对咄咄逼人的成员方要价,中国政府本轮作出多大程度的减让,才能让成员方感受到中国加入GPA的“诚意”,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纵观欧美等GPA成员对我国第一轮的要价情况,发现即使按照现有的GPA成员的出价清单,多数情况下都很难同时满足其所有的要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中国按照所有成员的要价列示自己的出价清单,那么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政府采购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现有成员其要价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目的性很值得怀疑。加上金融危机的背景,预示着中国加入GPA将面临着艰难的谈判历程。
    从“天时”来看,正值金融危机爆发,国际贸易保护盛行,可谓“生不逢时”。2009年3月份,世界银行出了一份报告,名为《贸易保护:初现端倪但趋势令人担忧》,该报告指出,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各国推出或拟推出的保护主义措施大约有78项,其中47项已付诸实施。接下来的半年多来,贸易保护主义继续泛滥,如美国经济振兴计划中保留的“购买美国货”条款;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反倾销调查,英国工人罢工反对输入外籍雇员;俄罗斯将削减进口家禽及猪的配额,将进口外国汽车关税由25%上调至30%;印度的绿色壁垒等,还有,美国出台的“碳关税”也有作为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嫌疑。而中国无疑是本轮贸易保护的受害者,国外所进行的贸易保护措施,很多都落在了中国的头上,如美国对中国的“轮胎特保案”,欧盟对中国铝合金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俄罗斯以打击走私为名的“灰色清关”,关闭莫斯科切尔基佐夫斯基大市场,给在该市场经营多年的数万名华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金融危机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各国工作重点多从扩外需,变为保内需,先稳定和巩固本国的市场,而这个时候,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即将开放的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无疑是一道曙光,如能顺利地把中国纳入GPA,中国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无疑是弥补其内需不足的有效途径,因此,中国无论是从加入GPA的时间上和出价的清单上都会面临更大的压力。
    从“地利”上看,我国没有先发优势,所以没有在GPA中占据有利的位置,导致很多工作的被动。被动一,失去了规则的制定权,政府采购协议的商讨最早发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1979年正式签署,后经1986年版本和1994年版本,即将生效的是2006年版本,中国2001年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针对协议的谈判,中国基本上都没有参与制定,在组织新一轮的修订文本生效前,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现有的条款。现有的条款尽管看似对发展中国家有所保留,但是在具体的履行上却困难重重。被动二,失去了熟悉规则,完善法制的足够的磨合期;从1947年到1979年的第一版《政府采购协议》,再到如今的2006版《政府采购协议》,经过了半个多世纪,其现有的很多成员对GPA规则的熟悉程度很高,而且经过长期的磨合,其国内相关立法也比较完善,这样在GPA中利用相关规则保护自己,往往能够占据主动,据悉,现有的成员中,加入GPA的谈判最长的经过了10多年,而我国提出在GPA中作为发展中国家希望有15年的过渡期,都不被接受;被动三,在使用的分类标准和规则方面也备受限制,GPA中,尽管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为统一各成员采取的分类标准,建议成员在货物项目适合采用“26类产品分类体系”,服务和工程项目适合采用联合国的CPC分类法,但是成员并未遵守,而是按各自习惯采用联邦产品分类法(FSC)或者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系统”(HS)对货物分类,在服务和工程服务方面的分类,基本可以按照CPC来执行。而我国也按照自己的习惯采用自己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标准进行分类和出价时,却遭到众多的质疑;被动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程度不高,产品的竞争力不强,服务经验和水平也不具备竞争优势,这样看似“公正、公平”的规则在GPA中与发达国家竞争,实际上已经处于不利局面。
    从“人和”上看,我国现在面临的是“孤军奋战”、“以寡搏众”的局面。首先,现有的成员在对待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上意见惊人的一致,从其要价的附件一至附件五来看,无论是门槛价、采购实体还是产品、服务和工程的范围,都保持了一个原则:在降低现有门槛价的基础上,所有与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学校等单位,与财政支出有关的采购基本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其中,欧盟的要价中,包含了中国的机构、学校、团体等高达500多个,在GPA中也算是最多的了。面对着这种要价,要想使其满意,难度较大。
    其次,在GPA中,我们没有“内援”,可以说,当前的GPA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俱乐部”。按照世界银行关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界定标准,同时结合2005年以来世界经济的变化,仅以人均GDP作为标准,可以把GPA的成员分成三类,第一类,发达经济体,人均GDP达到10000美元及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类,次发达经济体,人均GDP在5000-10000美元之间的国家或地区;非发达经济体,即人均GDP在5000美元以下的国家或地区。
    按照这个标准,GPA现有的41个成员当中,有34个成员是发达经济体,7个是次发达经济体,没有非发达经济体。
其中的列支敦士登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现按照上述标准,笔者把这些成员列为发达的成员方。而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波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的人均GDP均在5000美元以上,列为次发达成员方。因此,可以说,现有的GPA成员中,还没有真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没有“内援”的前提下,还得肩负着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到以适合的条款加入GPA的艰巨任务。
在这样“天时地利人和”均不占优的背景下,发扬“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的精神,从而在挑战中寻找机遇是重要的,天时已逝,地利不可追,现在唯有在人和上下功夫了。
    (一)立足于内,着眼于外
    即立足于GPA谈判,但着眼于GPA框架之外,寻求谈判的路径。2005年1月1日,在世界纺织品配额取消后,很多国家对中国运用242条款限制中国纺织品的大量进口,而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欧盟和美国,其中与美国的谈判最为艰苦,进行了约七轮的谈判才与之达成《备忘录》。谈判中,美国利用中国急于达成备忘录,从而放松对中国纺织品限制的心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投资领域的开放问题进行要价,而备忘录的达成,也预示着美国愿望的实现。面对中国加入GPA的严峻形势,如果不能从GPA中来体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那么把GPA纳入中国的整个涉外经济中去,可能会有更广阔的思路和空间。
    (二)合理地推广使用中国的采购商品分类标准
    采用合适的分类标准进行出价,能够更加客观、科学而且便利地反映成员实际的开放范围,尤其是对后加入的成员来说,能够更加科学地反映自身在GPA中的需求,同时也为出价工作带来便利。而在GPA出价清单的分类标准中,各国都按照各自的习惯采取联邦产品分类标准FSC或者海关的HS标准,而都没有采用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推荐的统一标准,即现有的GPA出价清单还没有使用统一的标准,那么使用我国自己的分类标准也有自己的理论依据。
    (三)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审视和修订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
    GPA现有的条款中,有关发展中国家条款的制定和修订过程,却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这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是不科学的。正在加入GPA的国家中,包括中国在内,还有很多的观察员,这些国家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如约旦、格鲁吉亚、阿尔巴尼亚、阿曼、摩尔多瓦、巴拿马、吉尔吉斯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等约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对《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发展中国家条款进行重新审视,以更合理的待遇加入GPA,从而在保证不影响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来贯彻GPA设立的初衷。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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