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领导 真抓实干 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0-04-0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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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晓华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节能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公共机构节能作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省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切实做好节能工作,带动和促进公共机构乃至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
    一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树立良好公共形象,发挥导向、表率作用的迫切需要。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节能减排中处于特殊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公共机构既是节能降耗工作的管理者,又是非生产性耗能大户。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建筑使用中的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5%;大型公共建筑虽不足城镇面积的4%,但能耗占我国城镇建筑总能耗的20%以上。正因如此,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将政府机构节能列为专项重点工程;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制定了公共机构节能专项条款;2008年8月份,国务院又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政府法规。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节能减排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作了安排部署,吉炳轩书记、栗战书省长分别对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如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机关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当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面临的紧迫形势。近年来,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各项节能工作的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省直大部分公共机构节能意识不断增强,节能成效比较显著。“十一五”前三年,经过共同努力,节能达到了12.3%,超过了12%的目标,很不容易。各市(地)、县(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各市(地)、县(市)以及省直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和单位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我省节能减排任务相当艰巨,形势仍然严峻,压力十分巨大。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切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效开展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节能工作的开展。
    一要突出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作。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是减少建筑能耗和交通能耗,重中之重是建筑使用能耗。降低建筑使用能耗,重点是抓好三件事,第一件事是新建筑必须强制性推进使用节能材料、设备、技术,这是长远的治本之策。有关方面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大强制性推进力度。第二件事是对高耗能的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在这方面可引入市场机制,采用BTO等办法。第三件事是日常能源使用管理,管好每个环节,管好每个细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的“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的要求。在抓住重点的同时,还要抓好其他方面的节能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要求,公共机构节能指标要在2005年基础上到2010年降低20%,实现上述目标困难很多,任务艰巨。全省公共机构,特别是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要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黑龙江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抓好节能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能,明确责任,配齐配强监督管理干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体系的建立,并加强对下级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关制度。对一些涉及面广,又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争取纳入到立法程序,形成依靠法律和制度抓公共机构节能的良好局面。要加大对制度、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尽快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抓好公共机构节能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引导政策并设立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鼓励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大力推广和使用节能产品,支持对高耗能设施进行节能改造。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能耗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定额标准体系,实现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十分重视,已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列入省直党政责任制目标考核中,各市(地)也要尽快把公共机构节能纳入到各级党政机关责任目标考核之中。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检查力度,省管局要按照《黑龙江省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资源节约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和评比,树立一批节能工作典型单位和个人,带动全省节能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力度
    公共机构节能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政府要强化统一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责,合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各级政府要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同时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总体工作中,明确分管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公共机构的一把手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认真解决节能工作的具体问题,分管领导是节能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真正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开展节能活动周”、“能源短缺体验日”,组织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要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系统、分层次地逐步展开,全面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各公共机构要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风尚。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黑龙江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的公共机构,要进行重点督促、严格检查;对公共机构违反《条例》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全省各公共机构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要求,加强自检自查,及时纠正和解决日常节能出现的问题。省管局要加强对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检查,在适当时机,抽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地)和省直公共机构贯彻《条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黑龙江《节约条例》的贯彻落实。
                           (本文系黑龙江省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郭晓华在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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