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
(2010年4月1日)
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精神,部署清理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刚才,北京、山东、湖北三省市负责同志和河北省驻京办主任分别作了发言,讲得都很好。从发言看,各地对此项工作领导重视,行动迅速,安排周密,起步良好。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各地驻京办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紧紧围绕派出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服务两地、服务群众,较好地发挥了桥梁纽带和窗口平台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派出地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一是做好联络接待工作。协助派出地与中央部门加强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认真做好地方负责同志来京出差、参加重大会议活动接待服务等工作。二是促进区域间经济协作。宣传推介本地区特色文化和资源,为派出地引进资金、项目、人才等提供服务。三是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协助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市处理派出地来京上访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做好疏导劝返工作,维护首都稳定。此外,还开展农民工维权、扶贫救助、为来京企业牵线搭桥等活动,在抗击非典、抗震救灾、举办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工作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各地驻京办事机构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机构设置过多过滥。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各地驻京办事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驻京办事机构得到一定控制和规范。近些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各地驻京办事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越来越大。目前绝大多数地市级政府都在京设立了办事机构,很多政府所属部门及部分县级政府,甚至有的乡镇政府也在京设立了办事机构,其中很多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据监察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初步摸底调查,目前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数是1990年核定保留数的4倍,其中省级以下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数占总数的94.6%。二是职责定位不清晰。不少驻京办事机构花费大量精力忙于迎来送往,忙于“跑部钱进”,甚至还违规经商办企业。三是公务接待不规范。有的违规购置高档轿车,建豪华办公接待场所,花费公款大吃大喝;有的公私不分,为因私来京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报销费用。四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派出地党委、政府是监督管理驻京办事机构的责任主体,但由于远离首都,监管难以做到经常化。按职责规定,国管局和北京市政府分别只负责部分驻京办事机构党团工作和核准登记,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也难以对其有效监管。由于外部监管有限,加之内部管理不严,个别驻京办事机构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对这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中央纪委、监察部、国管局和北京市政府专门成立调研组,对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省(区、市)政府等方面意见,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央纪委和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印发。《意见》明确提出,对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全面清理,对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严格规范职能,切实加强管理。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社会关注,意义重大。我们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带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贯彻执行《意见》的各项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明确要求,切实做好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工作
全面清理并撤销部分驻京办事机构,是《意见》规定的主要任务。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地方党委政府负总责,按照全面清理、从严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和撤销任务。
一是切实摸清底数。各省(区、市)要对本地区各类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机构数量、人员配置、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数据准、情况明。在此基础上,制定好本省(区、市)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已经制定工作方案的,要按照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
二是做到应撤尽撤。《意见》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予以撤销。这不能打折扣,不得开口子。已经设立的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因在京流动人口多、务工经商人员多、信访维稳任务重等情况,确需保留的,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级政府核准。省级政府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可留可撤的,不搞照顾,做好工作,下决心不再保留;对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不大、长期管理混乱的,要坚决予以撤销。严禁以变换名称、转移驻地等形式变相保留驻京办事机构。国管局、监察部要对各省(区、市)的撤销方案进行审核,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北京市政府要配合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法人资格注销和工作户口、工作居住证清理等工作。
三是规范处置资产。派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妥善安置人员。派出地政府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北京市政府要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