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推进机关用工社会化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 张永汉
推进机关用工社会化是机关事务科学发展的重要问题,是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关键环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提升机关服务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2003年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探索用工制度创新,逐步实现劳务用工社会化,采用了“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为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引进了宽沟招待所和两家专业服务公司服务,以用工制度方式的创新,实现了用人机制转变,促使服务保障跃升到专业服务水平。机关用工社会化大体经过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依法规范编制外用工
2003年下半年,管委会组成了“机关用工调研协调工作小组”,着手进行专题调研。当年10月,调研组先后赴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南京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学习取经,走访了全国政协、人民大会堂管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北京电力总公司。为了准确把握政策,咨询了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编办、市社保中心等政策相关部门,调查了解了派遣公司和专业公司市场。经过调研取经,吸收了新的用工理念,对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有了初步认识,认识到推行事业单位全员合同制,完善保险制度,是增强工勤队伍活力,使机关与社会人才接轨的必由之路。我们从实际工作出发,制订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外用工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劳务派遣实施暂行办法》、《派遣员工薪酬试行规定》、《派遣员工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办法,为顺利推进机关工勤人员社会化用工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了保证用工制度改革渐进、有序、健康的进行,调研小组在做好政策、组织等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对2004年8月31日前在岗的编制外工勤人员和2004年9月1日后招聘的所有工勤人员(113名)实行了劳务派遣。2004年8月,机关与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签定了《劳务派遣协议》。团兴公司从2004年9月起与已在岗位并自愿申请作为派遣员工的工勤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相关政策给派遣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一步改革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用工方面取得了“一个提高”、“两个节约”、“三个突破”、“四个解决”的效果:
(一)“一个提高”。是派遣人员的文化素质、专业水平、服务质量有明显提高。
(二)“两个节约”。一是新的用工形式节约了用工成本。与在编正式职工相比,人工成本降低一半。二是新的用工制度节约了用工单位的时间和精力。过去用工单位既负责招人,又负责管理人,使用人,调出人,根本管不过来。现在有了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管理,可以腾出精力关注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三个突破”。一是依法用工得到突破。使用工单位在法律规定内使用工勤人员,有利于政府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二是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得到了突破。使工勤人员真正享受到党和国家的政策保护,有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是编制外员工人事档案管理有了突破。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分别建有城市职工档案和机关用工规范性档案。
(四)“四个解决”。一是解决了人情用人的问题。进入人员完全按照工作任务需要和岗位标准选择,即使关系推荐的人员也必须符合标准,按规定程序招入。试工后不符合岗位标准的不予以录用;二是解决人才调出难的问题,按合同办事,人员使用完全根据工作需要,人员调出具备了与社会接轨的所有手续,没有任何“后遗症”;三是解决了用工薪酬规范统一问题,与社会同工种薪酬对接;四是解决了劳动争议问题,一旦有了争议由相应的人才公司负责,用工单位不直接参与处理。
第二阶段:推进用工专业化
经过第一阶段用工制度改革,走上了劳务用工社会化路子,但由于一些新制度相关政策有待完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有些问题又做了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使用与管理的统一问题。
用人单位一般对派遣的人员强调使用,用人单位往往按岗位的需求提出条件,当发现所使用的人员有不足时就提出换人,而派遣公司储备人才有限,不能满足用人需要。
(二)党、团、工会建设协调机制问题。
机关原来使用的临时工,被纳入派遣制后,党团工会关系转移到派遣公司,他们感到不是机关人了,而且随时有可能被辞掉,心里总不踏实。情绪时而出现波动,影响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本着稳定、平衡的原则,研究建立党团、工会协调机制。
(三)岗位与报酬失衡问题。
机关多种用工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同一个岗位,同一个水平,做着同一件事,所获得的报酬却是不相同的,派遣员工年人均收入与在编职工年人均收入相差较大,影响了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后勤工作的发展。要研究体现岗位劳动价值量的薪酬待遇问题,促进协调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