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1-03-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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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洁

    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除了国资委系统直接管理下的央企和地方企业外,还有一些由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这部分国有企业成立时间早,大部分没有通过改制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许多事业单位对下属国有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制,即由事业单位向下属国有企业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直接进行管理的制度。
    会计委派制是在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普遍滑坡,亏损严重,财务监督弱化,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被严重侵蚀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从这些年实施的情况看,会计委派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基础工作和服务监督,加强了会计服务功能和目标责任制管理,但总体效果仍不尽如人意。

    一、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委派会计的职能定位矛盾

    一方面,委派会计人员作为委派主体的代表,负责监督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委派会计人员作为受派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为受派单位的经营出谋划策,制定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等。将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统一于委派会计人员一个人身上,使委派会计具有双重身份,一重是上级单位的派出代表,行使监督职能;另一重是受派单位的财务人员,行使服务职能。监督职能侧重于风险的控制,但风险大的项目往往同时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有可能使受派单位开拓业务范围,增加新的收入渠道。服务职能侧重于被委派单位利益,同受派单位内部会计的角色相似,当然相对削弱了监督的力度。两种职能的倾向性不同,导致委派会计的职能定位矛盾,使委派会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无所适从,甚至受到排斥。

    (二)财务管理的失误责任界定困难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受派单位的财务收支决策权仍然由其管理当局掌管,委派会计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并执行具体财务会计业务操作任务。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若某项财务收支出现失误,受派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将责任推给委派会计,委派会计由于没有主动参与单位的财务决策,同样也可能将责任推给受派单位,因而出现责任难于分清的情况。若发生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在委派单位、会计人员和受派单位之间分清责任也是问题,给会计责任追究带来困难。

    (三)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

    我国大多数会计委派制都把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受派单位脱钩,由委派单位统一发放管理。这虽然能够保持委派会计的独立性,但根据“经济人”假设,委派会计人员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在监督概率小,而效用值大的情况下,委派会计人员极有可能与被派单位合谋。如果对受派单位弄虚作假的罚款要小于对两者合谋罚款以及对委派会计奖励的总额,也就是说如果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的再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对出现合谋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受派单位完全可能和委派会计结成统一战线,形成新的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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