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
规划分四个部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领域和工程,以及保障措施。
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和面临的形势
(一)工作进展
“十一五”期间,各级公共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扎实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公共机构节能3391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8477.5万吨,2010年人均能耗较2005年下降20.27%,完成了“十一五”的节能目标和任务。
1.健全管理机构,加强了组织领导。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设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25个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专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处(室)。各地区建立由省级领导任组长的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21个地区组织召开了全省(区、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建立了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作组机制和节能联络员制度。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框架初步建立。
2.完善政策法规,推进了依法节能。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公共机构节能内容。2008年8月国务院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等部门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办公建筑能耗监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等规章制度和标准。14个地区制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各地区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公共机构节能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3.推进能耗统计,加强了监督考核。各地区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完成了2005-2010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月度统计、季度公示排名制度,开展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和检查整改工作。公共机构节能列入了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和量化评价。各地区采取专项督察、舆论监督、节能执法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部分地区将公共机构节能纳入了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突出的市县和单位进行了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