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的变革与飞跃:“四个转变”
—学习《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感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2-11-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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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  兵

    “封闭管理型”向“开放管理型”转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确定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仅“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而且“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同时还要按职责分工对有关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受理一些举报查处。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应当加强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规定,使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的上下左右关系呈开放形态,以往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将被完全打破,接受管理、指导和监督将成为常态。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关切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阳光政府”建设要求越来越高,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必然成为一种趋势,其开放程度也将会逐渐提高。这对于机关事务管理活动而言,既是难度之所在,也是希望之所在。机关事务工作者应当主动迎接机关事务管理“开放管理时代”的到来,积极开创开放管理新格局。

   “分散管理型”向“集中管理型”转变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这为解决机关事务分散管理以及管理缺失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以法律作保障改革机关事务管理体制的刚性要求,也是现代机关事务管理的必然。政府推进“统一管理”,就是政府要对机关事务所有活动纳入“一盘棋”,统一组织管理。统一组织管理,需要政府确定一名领导同志抓总,落实一个机构主抓,形成统一管理的组织保证。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简单地将“统一管理”理解为“集中管理”,也不能简单地将“统一管理”以“统一的分散管理”了之。“统一管理”的实现形式,在较大程度上要靠统一组织、集中管理去实现。因此,除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管理的事项外,凡是通过集中管理有利于管理好的机关事务活动,都应尽可能由一个部门集中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就是在部门内尽可能将可以集中管理的机关事务工作交由一个机构去管理。“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需要编制管理部门依法推进体制改革和科学合理地调整职能配置,需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方式方法的适应性优化。

   “经验管理型”向“依法管理型”转变

   《条例》的颁布,用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了机关事务活动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确定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工作制度、基本工作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内涵上指明了机关事务工作的改革方向。法律法规的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条例》中所有规定性内容,都是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以及所有应当执行和参照执行的部门及其机关事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准则。《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告别局限性很大的“经验管理”,进入可持续的“依法管理”新轨道。今后,机关事务工作不仅必须依法办事,符合《条例》的规范要求,而且其管理工作的好坏最根本的是要以《条例》去衡量和检验。

   “粗放管理型”向“精细管理型”转变

   精细化管理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特点,是科学管理的一种方式。它强调精益精细,要求把事情做细做精,基本的方法就是把要做的事情细化、量化、流程化、标准化。搞好新时期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现代管理要求,在机关事务管理领域强化精细管理意识,将机关事务活动既实行统筹管理,又实行精细管理,特别是依照《条例》规定制定好各项制度、各项标准,尽量做到细化、量化、流程化、标准化,靠不断完善的制度与标准去实施管理、推动工作。实施《条例》是摒弃粗放管理的动力和契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抓住机遇,走出一条精细化管理的路子并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
                                             (作者: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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