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九项主体责任 明确六项监督责任用《问责条例》时刻绷紧廉洁采购的弦
汪洋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和“问责应当分清责任”的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结合业务工作,把责任明确到党员干部肩上,避免用集体研究集体担责而行个人避责之嫌,压实采购工作中的集体责任为具体责任。
一、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按照《纪律处分条例》38条的责任划分,明确管党治党中的相应责任,即中心党政负责同志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党委委员、支部书记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党员干部承担直接责任。
在采购业务中,中心领导就分管工作在重大采购项目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文件及采购结果审核等业务环节中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一、二、三、四处处长在采购方式确定、需求变更审核、采购文件及采购结果审核、评审专家及供应商评价反馈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项目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在采购方式选取、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综合监管处在委托项目受理分派、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重大项目采购文件、采购方案、质疑及投诉处理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办公室在项目材料流转、质疑受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职务回避等环节中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评审处对前段采购文件合规性复核、开标、评标活动组织及现场管理、评审专家行为评价反馈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业务负责人在供应商管理、产品信息变更、限额下采购项目组织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网上竞价业务负责人在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审核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局内采购项目相关司处相应承担主体责任。
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制定了《采购中心党委委员工作职责》,明确党委委员、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落实到位承担监督责任,纪委委员对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承担监督责任;综合监管处对中心项目运行总体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后段评审处室对前段业务处室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全体党员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担监督责任;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参与监督相应采购环节并承担监督责任。
中心主任、书记、纪委委员约谈相关干部,共同逐条逐句学习《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提醒告诫干部对党忠诚、珍惜机会。研究制定采购项目责任终身追究制,明确项目负责人不因职务晋升、轮岗转岗、退休调离而免责,终身承担在岗时的项目责任,形成长期震慑。
二、把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落实到具体部位
落实局党风廉政会议要求,把廉政防控嵌入到业务工作中,组织8个处室的业务骨干前后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多轮次的深入讨论,并经3次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找准采购环节中的风险点,制定管用的防控措施,实现从采购方式、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全流程覆盖,明确风险防控责任的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修订后的风险环节由7个增加为11个,增加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网上竞价”、“专家管理”、“档案管理”四个关键环节,由原来22个风险点23条防控措施增加为40个风险点46条防控措施,文字量由原来的1200字增加到4700字,突出了关口前移、重在预防、重心下沉的原则,用法律和纪律为业务工作架起红绿灯、划出斑马线,切实落实织密制度笼子的要求。
在8个处室7名处长25名干部轮岗交流的基础上,按照业务处室同岗不超过3年、综合处室同岗不超过4年的原则,持续推动干部多岗锻炼,降低岗位风险。建立了采购中心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制度,实行业务职务回避。建立采购项目自检自查工作机制,实行采购业务综合监管月报制度,每月对项目运行及办结情况分析汇总,对周期较长、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等重要项目进行抽查,内部通报,督办整改。完善分段式管理机制,强化后段项目评审处与前段业务处的监督制约。加强重要项目组织管理,对中心采购预算超过30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超过50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投诉质疑风险较大项目以及有较强示范意义的项目,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明确项目负责人、全程监控报告制度,尽责做到重要项目论证充分、运转有序、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