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修衙”为哪般(上)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9-07-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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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老话叫“官不修衙,客不修店”,客不修店还好理解,官不修衙又是何故呢?有人说这是古代流官制度带来的必然结果,任期短暂的官员总是频繁地从一地迁往他地,衙门背不动带不走,因而没有修衙的动力;有的说是风水因素使然,古代官衙的选址和建设大多会考虑风水、地势、布局等,如果擅自改动,恐有不利;还有的说是官声的影响,不修官衙乃是官员仁民爱物的体现,等等。这些因素,应该说都有一定的关系。下面,我们就以清代的官衙为例,从经费保障和制度标准这两个角度,来看看“官不修衙”的内在原因,及其对现代机关事务管理的启示。

  在清代,工部主管全国的工程事务,下辖四司,分别为营缮司、虞衡司、都水司和屯田司,其中各种修理工程由营缮司负责,包括坛庙工程、城垣、公厩、仓厫、营房等。“官不修衙”中的“修”,包含修旧、建新两个方面,主要指修旧。既然是修衙,就离不开钱粮物料、制度标准。顶层制度怎样来设计,很能体现出朝廷对于修衙的实际看法。

  《乾隆会典》卷七二记载了在京部院衙门和地方官廨修理的基本程序。其中,在京部院衙门的维修程序是,由各部门按规定向工部行文,工部派人核估经费、会同修理。竣工后,工部另外派人验收并报销经费,明确保固期限。如果违反规定行文,或者虚报冒领者,就要追责。据清代《钦定工部则例》,在京衙署的保固年限为15年。具体来说,在京各衙门自修竣之日起15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由原承办官员赔修;15年至25年之间,如果出现糟朽渗漏的,由该衙门自行筹款修理,通常需要官员捐俸维修;25年之外出现问题的,“始准奏明动项兴修”,也就是奏请朝廷批准,从国库拨款兴修。

  关于地方修理官廨,《乾隆会典》将其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类。小修的责任在地方,由各级官员自行“随时黏补”;大修及增建衙署的责任在朝廷,由地方的总督、巡抚行文工部核准,“动帑兴修”,竣工后奏销,官员离任到任,修理衙署的情况要入册交代。地方官员如因强制下属修衙以致“累及兵民者”,文官以科敛律、武官以克减律论罪。

  不难看出,清代关于修衙的制度设计,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责任主体,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申请修旧建新或自行修补,工部负责项目评审、经费预估、竣工验收与经费核销;二是保固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由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限来判断是否应予修理,以及采取怎样的措施;三是行文程序,在保固期限以外,只有各部院衙门或地方总督、巡抚级别的官员,才有资格向工部行文修衙;四是经费渠道,小修的经费不纳入财政支出,由各级官员自行负担,只有经朝廷批准的大修和兴建项目,才允许动帑兴修;五是批准权限,是否大修及新建官衙,决定权在朝廷,各部院及地方官府无权决定;六是责任追究,工程质量如不达标,实行经济处罚、终身追责;各级官员如果借修衙之名行贪腐之实,要予以严惩。这六个密切相关的因素中,最关键的因素即经费渠道。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建筑多为土木结构,风吹、日晒、雨淋、水灾、地震等自然因素,以及各种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保证衙署建成后一二十年内不出问题。在法定保固期内,衙署一旦出现开裂渗漏等问题需要修理,要么由原承办官员赔补,要么由衙署官员自行负担,这相当于把日常修理衙署的责任和经费负担转移到各级官员身上。《钦定工部则例》规定,地方各级官员衙署如果在保固期外倾坏的,允许借钱修理,从养廉银中扣还。道府限借1500两,分3年扣还;丞倅州县限借1000两,分4年扣还;首领佐杂限借200两,分8年扣还。

  朝廷还规定,各省驻防官兵所住房屋,如果年久失修倒坏,允许其借银修房,按官阶高低设置不同的借款限额:协领(正三品)不超过240两,佐领(正四品)不超过200两,防御(正五品)不得过160两,骁骑校(正六品)不超过120两,笔帖式不得过80两,兵丁则可借1年钱粮,借款分8年从官兵俸饷中扣还。修衙要借钱,借的钱要从俸禄中逐年扣还,说到底,还是自费维修。

  我们知道,经济学当中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意思是经济决策主体充满理性,所追求的目标是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看,修衙从官员个人利益上是很不划算的事情,各级官员难免“以传舍视官署”,也就是把办公用房或官家住房当作旅店一般看待,有谁热心自己垫钱维修?如果没有房倒屋塌、闹出人命的危险,最优先的选择就是维持现状。这是逻辑推论的结果,那么,实际的情况是怎么样呢?

  翻开清代官修地方志,书中记载的年久失修、破败不堪的官衙比比皆是。以江苏为例,成书于雍正年间的《浦江县志》,详细记载了县衙及其附属建筑的状况:县署堂东的主薄署“裁圮”,西边的幕厅“久圮”,旌善亭、醮楼“今废”,培春窝、后乐亭“俱圮”。“圮”字音“匹”,意为毁坏、倒塌。县衙及其附属建筑倾颓损毁的情形,在当时已经引起地方官员的担忧。

  《浦江县志》里有一段话,很值得玩味:“官必有厩,以为视事临民之所,不可以不严也。浦之公署,向惟盐司宦客所按历,仅足观焉,他则环堵萧然,不蔽风日,将改作耶?难乎其为下,必仍旧贯;难乎其为上,然则如之何而可饬其旧、渐图其新?俾上安而下不病,斯为两全。不然而大兴土工,则浦乃疲邑也,其何以供命?”这段话大意是说,官员必然要有办公用房,作为处理公务、接洽百姓的场所,不可以不严整。浦江的官府景象萧条破败,难以遮风挡雨,但说到重修,上下都很为难,怎样才能修理旧貌、逐渐更新,使得上下都安心,方为两全。如果大兴土木,浦江该怎么办呢?显然,当时人们已经注意到,县衙年久失修影响到正常办公,但说到维修,又一筹莫展,拿不出什么好办法来。

  浦江县官衙失修破旧的状况并不是孤证,我们再举六合、溧水两县的例子看一看。成书于乾隆年间的《六合县志》中,详细记载了六合县衙公署的兴废情况:“以上为送往迎来之所,旧志所载,亦可谓门宇洞厂、堂舍整肃矣,然皆久废;公馆经兵燹之后,倾圮殆尽。”官衙如此破败不堪,书中感慨道:“夫古者立国,有宿、有舍、有候馆,诸侯于外臣且然,况属官之事其上乎?今略其旧制,而特详其地舆,其始建之人,诚有待于后之修废举隳者矣。”显然,六合县也痛感官衙破败之弊,但同样没有办法,只好寄希望于继任官员能够把修理县衙这块烫手的山芋接上。

  在溧水县,县衙的正房从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知县闵派鲁鼎建以来,就一直没有动过,“惟左右屋多有倾圮”。《溧水县志》成书于乾隆年间,此时距离顺治十一年已超过半个世纪,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维修过官衙,就难免多有倾坏了。对此,地方官员的态度是,“兹备录修建年月以存昔人创造之制。其现在房屋间数,另载于后,将来或随时捐修,或请项动修,是在后人之不以传舍视官署者”,他们同样只肯作详细记录,至于修衙的任务,就像接力棒一样接过来,再传递下去。

  县里的情况如此,朝廷各部院及派出机构修衙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同样面临缺乏经费保障的问题。据《光绪朝朱批奏折》,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十一月,总管内务府大臣绍祺因内务府公所房屋“不堪棲止”,奏请预支内务府官役人等俸银进行修理。这批房屋始建于乾隆年间,位于口子门外丰壁店,共四十余间,是内务府官役人等的“养病公所”。百余年来,“房间坍塌,几至无存”,亟需维修。内务府自知此时乃多事之秋,财政吃紧,“不敢请项修理”,但如果由众官役出资捐办,“力有不及”,两下为难。不得已,绍祺只好奏请按八成预借内务府官员、茶膳上人、拜唐阿等一年的俸银,分作八年扣还。这项奏折虽然获得批准,但维修公所的负担还是落在众官役的身上。

  几乎在同一时间,位于千里之外的西藏,两位大臣同样在为维修的事情伤脑筋。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十二月,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松溎、驻藏帮办大臣色楞额联名上奏朝廷,申请修理官衙,原因是:“两衙署自建盖后,从未黏修,值班官兵等住房坍塌过甚,无处棲止”。这两位正副职官员,其衙署大堂和值班官兵住房到底破烂到何等程度呢?奏折中说,“木植糟朽,窗棂破坏,若不及时修整,实无处办公”,快要栖身无所了。

  经过一番勘查,松溎和色楞额打算先拣紧要的地方进行维修,共需银3400余两。但他们心里很清楚,此时国库紧张,“难以请项修理”。这下问题来了:修衙的钱从哪儿出?他们想了个办法:向当地街市各铺商借银3000两,另外400余两从自己的俸银和养廉银内贴补。自掏腰包也就罢了,借别人钱总归是要还的。他们一查,每年街市官房有租金960余两,于是计划每年从中划拨500两给铺商还钱,分6年还完。

  有读者朋友可能会问: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将3400两银子全都从官房租金中划拨,总共用7年还完不就可以了吗,驻藏大臣何必还要从俸禄中贴补修衙?笔者以为,修衙费用全部从官房租金中解决看似可行,实则与朝廷主张的官员应当主动捐俸修衙的理念不符,所以他们必须要从俸禄内拿出一部分来,这才勉强说得过去。最终,他们的奏折得到批准,解决了没钱修衙这一老大难问题。遥想当年,堂堂钦差驻藏办事大臣,衙门破得没钱修,不但要自己垫钱,还得向民间借钱,所借之款要数年才还得上,简直匪夷所思。

  作者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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