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时期苏维埃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一)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9-07-2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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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金时期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创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筹建和驻扎的1931年至1934年。在这个历史时段里,主要由赣南、闽西、粤东苏区组成的中央苏区已经形成,各级工农民主政权已先后建立。依托中央苏区,并以地方政权为基础和纽带成立的中央工农民主政权,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已经有效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国家权力,体现中共执政理念。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有了从地方到中央的苏维埃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瑞金时期苏维埃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独特的工作方式、良好的保障效果。其间所体现的人的精神状态,所产生的经验教训,对此后不同类型的革命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有着深刻的影响。客观、深入、科学地挖掘、收集、整理、编纂、研究这方面的历史资料,以为当下的机关事务工作镜鉴,具有现实意义。

  机构设置

  瑞金时期苏维埃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为界,分两个时段来叙述。

  一、一苏大前地方苏维埃政府中的机关事务工作机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在红色割据区域建立苏维埃政府之前,一般要先成立革命委员会,作为工农兵贫民夺取政权前,指挥暴动的政权机关的组织。《革命委员会组织纲要》规定: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各区域内的最高政权机关。县革命委员会设组织、宣传、政治保卫、财务四科和秘书处。其中秘书处下设文书、收发两股。从各科处职能来看,县革命委员会里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当系秘书处与财务科。县革命委员会(以及其他级别革命委员会)系临时权力机关,政权处于草创阶段,机关事务工作不是大量的、经常的、有序的,没有专司机构不足为奇。况且《革命委员会组织纲要》明确要求:“各级代表及各级执行委员会和各部办事人员,均有尽义务之责。”这意味着革命委员会的机关事务工作,多由各部(主要是秘书处和财务科)办事人员兼职完成。

  1930年3月间先后成立的闽西苏维埃政府、赣西南苏维埃政府,以及同年10月成立的江西省苏维埃政府,都内设秘书处,以掌管机关事务工作。

  二、一苏大后中央苏维埃政府中的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及其领导更迭

  一苏大前尚未成立中央政府,故一苏大的会前会中事务性工作,均由临时筹备机构承担,其工作人员亦从相关单位调集、借用。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隆重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大会期间正式成立。由中共执政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称“赤色中国”。赤色中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为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全苏大会)。全苏大会闭幕后,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同年11月2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初设九部一局,即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部,以及国家政治保卫局。此外,还设立了总务厅。由此中央政府初具规模,保障中央政府正常运转的机关事务工作,日趋繁杂。

  1931年12月11日,广州暴动四周年纪念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在瑞金创刊。12月18日出版的该报第2期第4版,发表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委任政府工作人员的文告,其中有“委任方维夏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务厅厅长”的内容。这表明,第一次全苏大会结束后,临时中央政府便成立了总务厅,并委任了该厅首长。从此,中央政府里有了管理机关事务的专门机构。

  临时中央政府总务厅(以下简称中央总务厅)的职权及详细组织情况,目前尚未见当时文献记载。如依前述对地方各级苏维埃政府中的总务处职权与编制的法律规定推论,加之它实际履行的职责、开展的工作来看,这些情况也还是比较清楚的。即中央总务厅为管理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人民委员会)内部事务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为中央政府正常运转提供后勤保障。为切实履行职责,中央总务厅内设文书、管理、总务、采买、交通、会计、出版、印刷、收发等处(科)及运输队。全厅工作人员一度达到165人。已知徐毅曾任管理处处长,袁福清曾任总务处处长,黄亚光曾任出版处处长。

  中央总务厅厅机关无专门办公场所,而随中央政府首脑机关一起处理公务。从成立之日起,到红军长征离开瑞金,中央总务厅历经数迁:先在叶坪,1933年4月迁沙洲坝,1934年7月迁云石山,同年10月10日随中央红军主力实行战略突围即长征,1935年10月到达陕北。

  中央总务厅领导人员更迭情况:

  首任厅长方维夏。1931年12月任。1932年1月27日经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五次常会决议,调任(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

  第二任厅长刘开。1932年1月27日,由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五次常会决议,刘以中央政府秘书职兼任总务厅长。嗣后专任总务厅长。1933年4月29日,在中央工农检察部召开的检举运动公审大会上,刘因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被审判决定开除中央总务厅长之职。

  第三任厅长赵宝成。1933年5月任。同年12月28日,因浪费公家钱物及对部下犯罪失察等错误,被中央人民委员会处以撤职处分。

  第四任厅长袁福清。1934年1月任。同年10月随中央红军主力长征。

  如同地方苏维埃政府中的一些部设有总务处(科)一样,中央苏维埃政府中的一些部也有总务处(科)之设置。1932年8月17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22次常会通过的《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就规定:财政人民委员部之下设总务处。“总务处掌管财政人民委员部内各种财产、文件及一切杂物”。1933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央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立各级国民经济部的训令,所附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也规定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内设立总务处,“总务处掌管会议记录,文书的收发保存,会计庶务等事宜”。1932年2月1日正式开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也在行长之下设有总务处,“总务处下设管理科、文书科”。显然,这些部内设置的总务处,兼有机关办公厅和事务管理局职能。

  三、一苏大后地方苏维埃政府中的机关事务工作机构

  为使各地苏维埃政府各项工作(包括机关事务工作)有章可循,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1933年12月12日)。这两个文件对地方各级苏维埃政府中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职责,已有较明确的规定。

  《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除乡苏维埃的工作人员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有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仅为主席1人、交通1人、其余工作人员1人,故无机关事务工作一说法;其他级别的苏维埃政府都设置相关机构,以辅助这项工作。

  在城市苏维埃(中央和省的直属市除外),“废除秘书制,设立总务处以管理城市苏维埃内部一般的杂务,总务处设主任1人”。该处之下“得分设文书、印刷、会计、事务、收发等股”。总务处主任1人及文书、印刷、会计、事务、交通各1人,均得领生活费。

  区、县、省三级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中,“须设立总务处,以办理一般的杂务。总务处之下分文书、印刷、会计、事务、收发、交通等股”。总务处长及各股工作人员1人至数人(依政权层级而定),均有生活费。

  城市、区、县、省四级苏维埃政府中的总务处,除了办理机关一般杂务,还得协助有关部门在召集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席团会议、各科各部会议之前,准备议事日程、报告、提案及其他材料,一言以蔽之即办会。至于机关经费支出预算,则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列,送上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后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级地方政府中的总务处,其性质、职能都应类似政府办公处(室),但确实负有管理机关事务工作之责。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曾因苏区各地选举(第二次全苏大会代表)将次完毕,各级地方苏维埃正在改组,而在尚未提到第二次全苏大会作最后决定之前予以公布,以便各地遵照实行。

  《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条文共有7章208条。其第四章“各部”规定:省、县、区、市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裁判等部,以及工农检察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审计委员会、总务处等机构。这是总务处首次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各部”,其职掌、编制、隶属关系等,分别以第193、194、195等三条规定之。

  第193条规定:省、县、区、市各执行委员会之下,设总务处,管理各级执行委员会内部的事务,各级总务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由各级主席团委任之。

  第194条规定:省及中央直属市、县及省属市总务处之下,设文书科、会计科、收发科、管理科,各设科长1人。区及县直属市总务处之下,设秘书1人,文书1人至3人,收发员、管理员各1人。

  第195条规定:各级总务处仅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的节制,不发生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以上各条的内容,充分表明省、县、区、市各执行委员会(即苏维埃政府)中设立的总务处,是执掌各机关事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当然,它也具有各执行委员会办公处(室)的职能。

  在各级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立的各部中,也有内设总务科,以管理该部机关事务的。如:

  第122条规定:省及中央直属市财政部均设总务科,设科长1人。第123条规定:总务科管理伙食、印刷、收发及一切不属各科的事项。

  第178条规定:省、中央直属市及方面军、军团的各(国家政治保卫局)分局,设总务处;县、省直属市各分局设总务科。

  第179条规定:省、中央直属市及方面军、军团各分局总务处,设处长1人;县及省直属市分局总务科,设科长1人。

  第180条规定:总务处(科)管理局内的事务工作。

  此外,1933年4月15日经中央人民委员会批准的《省县区市教育部及各级教育委员会的暂行组织纲要》,也规定省教育部内设总务科,总务科编制有秘书、文书、会计、统计等4人至8人。

  附:红军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机构

  1931年11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简称中革军委)在瑞金成立。这是中共执政(局部)后首次设立国家军委。中革军委是中央政府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对全国各地红军和苏区地方武装力量实行统一领导与指挥。中革军委下设总经理部,负责管理军委所属各机关及红军中一切军需事宜。首任总经理部部长范树德。总经理部下设会计科、金柜科、粮服科、军械科、军务科。1932年9月,总经理部改称总供给部,范树德任总供给部部长。

  1933年5月8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1次常会议决:中革军委由前方移至瑞金,在前方另组中国工农红军总部。红一方面军同时成立后勤领导机构(至12月撤销)。红军总部总供给部部长杨至成。

  1934年10月中旬,中央红军撤离瑞金时,军委总供给部部长为叶季壮,政委何克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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