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水平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21-12-0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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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财务司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多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一直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推动资产安全完整、高效使用,提升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尤其需要法治保障。 

  2020年12月30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范围更加清晰。《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条例》根据实际将“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规定,使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概念更加清晰、范围更加明确,为依法科学界定国有资产提供了基本依据。 

  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顺畅。《条例》构建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明确了部门管理职责,各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既体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基本属性,又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落实落细,提高了管理效率。 

  推动了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有效衔接。《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这些规定,解决了目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脱节的弊病,为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公共财政效率,科学配置财政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上,《条例》实现了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更多的自主权,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构建了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明确要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这为资产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构建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相互融合贯通的全方位法治监督体系,明确了各监督主体的责任和监督的内容。这既是系统思维主导下的国有资产治理体系构建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条例》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为我们的工作明确了方向、目标和任务,提供了基本遵循。今后一段时期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条例》为基础,运用法治思维,根据实际梳理并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废、改、立并举,形成系统性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保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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