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而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该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但有时作为特殊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在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也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总之,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就是:一套住房不能重复核定为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也不能职工和子女都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