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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