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上市或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凡属住房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