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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