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381号建议的答复
徐留平代表:
《关于提高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车采购价格的建议》收悉,建议反映了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制造成本较高、面临补贴政策退坡的现状,提出了提高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价格,达成新能源汽车配备目标的建议,对推动相关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我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直管理局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局牵头制定、修订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上述政策文件对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办法》明确,“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主要考虑是:目前,党政机关配备新能源轿车多用于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业务,而用于同样业务的燃油轿车价格标准仅为12万元。因此,18万元的标准已经将新能源汽车制造成本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但由于《办法》印发时,新能源汽车处在起步阶段,产品类型还不够丰富,技术性能尚在提升,补贴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不具备制定完备的新能源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体系的条件。
下一步,待相关条件具备后,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涵盖各类车型的新能源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抓紧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共同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这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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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