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7月16日,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于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2012年底,河北省管理局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先后征求了局内各处室、各单位和河北省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并会同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河北省各设区市和23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先后三次召开协调会,与省发改委等部门深入沟通。2013年4月,会同省法制办赴邯郸、沧州等市调研,听取当地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5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呈报省政府,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于7月16日审议通过。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党委系统机关在内的所有机关,而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系统机关;二是规定了上下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全面指导关系,而不仅仅局限于“有关”工作的指导;三是针对有的设区市党委、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设的实际,提出要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四是明确提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五是立足现实,进一步明确了各项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主体和责任部门,比如,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