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8月21日,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31条。
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方面,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经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标准,明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加强经费预算管理,要求政府各部门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要求政府各部门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政府各部门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经费管理绩效评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完善相关经费开支标准。
资产管理方面,在明确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着重对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进行规范:统一权属登记,省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统一登记为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权属登记,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调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指标,制定统一调剂计划或者方案。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省级机关因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等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应当向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本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维修改造。
服务管理方面,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政府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完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公务接待、会议和因公出国(境)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范围接待、超标准开支;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方面,要求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外事、审计和监察等主管部门通过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执法协作等方式加强对政府各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加大追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