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高度
重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十分紧迫;贯彻执行《条例》,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举措,十分必要。
《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视,标志着机关事务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最核心的要求是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保障运行、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高效能。《条例》的思想、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体现了我们一直强调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取向,体现了中央“八项规定”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中央“八项规定”的核心精神是“从严、从简、从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行动,作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举措,作为建设服务型机关、法治机关、廉洁机关的具体抓手,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切实有力,步骤上积极稳妥,努力把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制度。要结合实际,按照《条例》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有关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有关标准进行修订和规范。执行不好的和没有得到落实的,要分析原因,找出办法。没有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不适应新要求的要进行清理,能统一的要尽量统一,而且要确保这些制度、标准、定额得到真正的执行。
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公经费”支出,社会关注度很高。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三公经费”管理,把“三公经费”支出作为规范重点,把政府采购、办公用房建设、会议管理等作为规范对象,进一步控制行政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转变作风,改进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核心是服务,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要牢固树立服务为核心的思想,做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管理与服务实现保障的目的。要树立主动服务的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高业务能力。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做好机关事务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与重视,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财政、编制、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孙伟在山东省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