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
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管房地〔2013〕342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等工作要求,切实将有限资金用于改善民生,推进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实施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着力做好老旧房屋抗震加固和节能改造,着力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努力改善职工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二、整治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京中央企业1990年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的老旧住宅小区列入综合整治范围;1990年之后建成的老旧小区重点解决安全隐患等问题,开展节能改造。其中,198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要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抗震检测鉴定和必要的加固改造。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包括房屋建筑本体抗震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小区环境整治改善等,应统筹考虑,同步实施。
三、整治内容
(一)房屋建筑本体。房屋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实施屋面防水保温改造、外墙保温、外门窗改造、热计量改造等;楼内公共设施设备改造;楼体、楼道清洗粉刷;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整治;有条件的可增设电梯、天然气、太阳能应用、雨水收集系统,实施“平改坡”、宽带网络进楼入户、电力增容等。对不能满足抗震规范要求且有加固价值的进行抗震加固;对没有抗震加固价值的简易楼、筒子楼等可进行翻扩建;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楼层及户型面积,可增设地下车库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水、电、气、暖等室外管网,以及热力站、锅炉房、配电室(变电站)等附属用房及设施设备;更新补建信报箱、无障碍设施、自行车棚等;有条件的可补建机动车停车位,添建售菜网点、科普橱窗、健身器械等便民设施。
(三)小区公共环境。改造室外道路、绿化、景观、照明设施;清理楼内外杂乱堆弃物,规范垃圾分类收集;规整线缆(包括架空线缆入地)、室外空调,规范户外广告和摊点;拆除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对房屋结构私拆乱改、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恢复原状;完善安防设施,补建门禁系统等。
四、工作目标
力争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在京中央企业约15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优质工程。综合整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成优质工程,建设安全有序、节能环保、设施完善、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二)阳光工程。要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立项、资金申请、投资概算、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及造价、预算执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北京市政府、属地区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廉政要求,确保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合理,打造“阳光工程”。
(三)民心工程。各产权单位要加强与住户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广大居民的合理诉求,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赢得居民支持和拥护,确保把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根据本系统总体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按程序分年度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按年度审核并下达预算。
2.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资金由产权单位自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3.北京市财政对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在基础设施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中央和北京市财政补贴范围及标准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与财政部和北京市协商后确定。
4.已售公房售房款留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可提取部分售房款用于综合整治,提取额应当控制在所整治小区售房款余额的60%以内。
5.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共有产权的统建房的综合整治,优先使用售房款,不足部分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按房屋产权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二)政策保障。
1.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适用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
2.简化审批程序。在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要简化项目审核、审批手续,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及小型项目,实行一揽子批复。北京市开通中央和国家机关综合整治工作绿色通道。
3.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为了保证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加快工作进展,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参与项目检测鉴定、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设计、项目管理(代建)、施工、监理的单位,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使用北京市确定的合格承包人名录,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也可分别招标,补充备选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如具备相应的资质,可直接承担本企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制定。
支持和鼓励工程总承包。对综合整治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将设计施工等实行总承包,由一个合格承包商或者联合体总承包。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简化招标采购程序,缩减招标时间和成本。
(三)技术保障。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给予技术支持和保障,研究制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统一建设标准,指导工程设计、施工、用材、验收等有关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排查鉴定。要对本部门、本单位产权老旧房屋逐栋进行统计排查,组织开展检测鉴定,统筹规划本部门、本单位所有综合整治项目的时间安排。
(二)项目申请。根据鉴定结果拟订综合整治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明确各小区以及房屋的整治内容,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三)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申报汇总情况,结合项目具备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区分轻重缓急,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手续,核定综合整治内容和规模,核定投资及资金来源,核准项目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等,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审批情况,分别制定综合整治的整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综合整治计划正式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并抄送北京市政府。
(四)项目实施。项目责任主体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在合格承包人名录中确定工程参建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组织工程施工,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整治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行代建的,要加强对项目代建的监管。
(五)项目竣工。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主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等工作。
七、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转变作风,深入一线,听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狠抓工作落实。
(二)分级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分别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申请、项目核批及项目监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产权房的综合整治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在京中央企业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北京市负责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和部署,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方面要简化审批程序,给予技术支持和政策保障。北京市属有关部门、区县、街道在项目实施、市政设施建设、违章建筑拆除以及政策宣传等方面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
(三)共有产权房的组织实施方式。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共有产权的统建房,由北京市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北京市老旧小区中插建的产权房,可委托北京市同步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多个部门共有的小区,可委托一个部门牵头实施,也可联合组建实施机构;部门与所属单位共有的小区,可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同步探索建立老旧小区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强化社区建设,努力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保障科学化水平。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北京市政府
2013年9月18日